潍坊人力资源,潍坊劳务外包,潍坊人事代理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xml

业务范围

  潍坊光耀千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潍坊人力资源、潍坊劳务外包、潍坊人事代理、委托招聘、代理招聘、兼职服务、代缴保险,档案托管,为企业办理劳动年检等全方位的优质服务。


新闻中心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潍坊劳务派遣中要注意和了解的问题

作者: 来源:潍坊光耀千秋人力资源 日期:2016-5-12 17:08:28 浏览次数:290


  潍坊劳务派遣在使用的时候有很多的规定和需要了解的细节,具体有哪些需要了解和认识的问题呢?下面给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

  劳务派遣单位能够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商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商定一次试用期。

  劳务派遣单位也是用人单位,而用工单位虽是实践的用人单位,却不能与劳动者构成劳动关系。所以在劳务派遣中,不论劳动者被派遣至哪家企业,同一派遣单位与同一劳动者之间只能商定一次试用期。这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则得出的必然结果。

  问题是,用工单位能与派遣公司商定试岗期吗?试岗不合格,能退回吗?依据《规则》中的退回机制来看,似乎这种做法会面临一些障碍。因而,提示广阔用工单位留意,在承受派遣员工时,需确认分明,派遣公司能否能够与该员工商定试用期,以免带来不用要的费事。

派遣协议条款更细化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称号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关于劳务派遣协议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中本就有相应论述,而此次《规则》予以了进一步的细化。

  依据规则,以后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普通是在附件《增减员表》中表现)应当明白岗位性质和派遣数量,而这两项在以往的操作中,鲜有单位明白。所谓“岗位性质”,即指“暂时性”、“辅助性”以及“替代性”岗位;派遣数量,普通针对同一批次的数量,当然,最好同时注明总数量,以便双方核对。

  另外,有些内容虽不属于法定的必备条款,但为了防止双方的了解分歧及纠葛,理应在劳务派遣协议中呈现,它们触及:派遣公司的义务(详细可参看《规则》第八条)、用工单位的义务(详细可参看《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以及《规则》第九条)、员工辞职时的告知义务、派遣机构法人实体灭失时的人员安顿问题、派遣机构无行政答应时的处置问题等。

派遣公司义务更详细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实行下列义务:

  (一)照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则的事项、应恪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二)树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停止上岗学问、平安教育培训;

  (三)依照国度规则和劳务派遣协议商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劳动合同法》中对用工单位的义务停止了明白,但对派遣公司的义务却并未细致罗列。此次《规则》对此停止了补偿,细致罗列了派遣公司的各项义务。

  在这些义务中,需求提及的是:

  1.树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停止上岗学问、平安教育培训。这在理论中并不常见,很多派遣机构并无相应的培训制度,反而更多的是由用工单位在停止岗前培训,这跟我国劳务派遣多为逆向派遣的理想是有很大关系。

  2.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这一义务自身并无特别大的问题,关键是此次《规则》提及“相关待遇”,这无疑是扩展了派遣公司的义务范围,关于除劳动报酬以外的法定待遇、商定待遇,派遣公司也有支付义务。只不过,假如没有支付,不论是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协商不付,还是派遣公司双方决议不付,员工能否能够直接向派遣公司主张权益,这在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无明白,存在一定不肯定性,无疑会给大家带来更大的隐患。

  3.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这是为了后面跨地域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问题做铺垫的。

  理论中,很多派遣公司所了解的“依商定和用工单位指示办事即可”这一观念急需修正,“国度规则”将比“商定”和“用工单位指示”愈加重要。当然,不难预见,由于市场竞争的需求,很多派遣公司肯定还是会优先思索“商定”和“用工单位指示”的。

用工单位的义务不可逃避

  用工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则,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规则》关于用工单位的义务,重点强调了“同工同酬”。此前,网络曾一度热议“同工同酬”只含工资不含社保和福利。最终《规则》的表述为“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由此可见,用工单位除了要提供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方法,还要提供相同的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乍一看《规则》的表述,似乎对劳动者更为有利,毕竟是将“福利待遇”归入了同工同酬的思索范围。但是,认真剖析就会发现,这里实践上还是有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何谓“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例如,补充公积金、企业年金能否属于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关于很多公司来讲,这实践上是不与岗位相关的,而是具有普遍性的。关于这些福利待遇,不给予派遣员工享用,违背《劳动合同法》和《规则》的相关条款吗?从字面意义来了解,显然是不违背的。但若如此了解,又显然不具有公平性。

  因而,用工单位还是要对一切的福利制度停止梳理,扫除跟身份挂钩的福利待遇,而尽量以其他更为合理的要素与福利挂钩,例如技艺、绩效等。

劳务派遣员工受伤或职业病

  在劳务派遣的三角关系中,由于与劳动者实际构成劳动关系的还是劳务派遣单位,所以发生工伤后,工伤责任的承担者只能是劳务派遣单位。当然,由于实际用工的还是用工单位,所以对于工伤的调查核实、提供职业病认定的相关资料等工作仍离不开用工单位的协助,最终责任的承担,派遣公司往往也会通过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用工单位承担,因此,劳务派遣单位扮演的更多的还是处理手续性事务的角色。

  这就要提醒广大用工单位,要加强两方面的工作:

  1、劳务派遣合作协议中,对处理工伤、职业病员工过程中,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的各自义务应当予以明确,对于违约者的违约责任同样需要明确,以免出现分歧;

  2、实际操作中,对劳务派遣公司的社保缴纳进行监管,避免因派遣公司不交社保而给大家带来风险的情况出现。

  以上就是潍坊劳务派遣中需要了解和认识到的知识,在劳务派遣中一定要了解。


本文标签:
打印此页】  【关闭
上一条潍坊劳务外包公司分析90后辞职问题    下一条潍坊劳务派遣公司给政府社会企业个人的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