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六大新规定(下)
上一篇文章中我们解读了新规定中的三条规定,很明显的发现,此次新规定在之前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很大的改进,将之前许多不完善,没有明确规定的条文,都进行明确的规定和划分,三者之间相互权利和责任更加清晰的表示出来,为整个社会创造一种良好的用工环境。
新规定四 明确劳动合同解除情形,保障双方单方面解除权
劳动合同解除的问题,一直虽然有条文规定,但是却有些简单甚至模式,以至于在实践工作中总是出现一些混论,例如《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据法规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对于用工单位单方面退回劳动者的问题却没有条文说明,导致出现这种情况之后,派遣机构就无法处理被退回劳动者的问题。
针对这种问题,新规定中专门有明确了,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问题,一方面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另外也明确指出了,派遣机构单方面解除被退回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终止问题,既保障了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也避免了被退回劳动者故意不接受工作安排而每月领取生活费情形的发生,进而保障了劳务派遣机构的权益,这项规定是延续之前的规定之后根据现在社会状况进行稍加修改之后发布的,更加保护三者之间的利益。
新规定五 完善退回机制,用工单位不得随意退工
在新规定没有出台之前,由于原来的《劳动合同法》对退工的现象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实践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机制的混论,一方面由于缺乏法律规定而导致用工单位无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另一方面也正是由于缺乏法律规定而导致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随意确定退回情形,这两种结果实际上都不利于劳务派遣市场的健康的发展以及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而新规定则进一步完善了劳务派遣用工中的退回机制,明确了在哪些情况下用工单位可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并且还规定了在被派遣劳动者被退回后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劳务派遣单位如何安置被退回劳动者的问题,新规定分别对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被退回、不得被退回的情形以及被退回后的安置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不仅保证了被派遣劳动者不会随意被退回,而且被派遣劳动者被退回后的生活有了明确的保障。
新规定六 揭露“假外包真派遣” 防止劳务派遣异化
由于之前的法律缺陷问题,很多派遣公司都存在一种用工形式来规避法律规定,许多企业就是“挂羊头、卖狗肉”,采用服务外包或承揽的方式代替劳务派遣。
因此,为了避免劳务派遣单位假借服务外包或承揽之名行劳务派遣之实,新规定中指出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需要按照劳务派遣处理,防止了劳务派遣的非法变种。没有对什么情况属于用人单位假借承揽、外包名义,实为劳务派遣的情形作出明确的规定,即对假外包与真外包没有明确界定。这可能是这次规定中的一点缺陷吧,相信会随着在以后的实践中不断完善吧,更加保护三者之间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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