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六大新规定(上)
为保证劳务派遣公司、被派遣者和用工单位三者之间的利益,我国人社部在2014年1月26日发布《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该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的施行,表示者我国的劳务派遣制度终于有了专门的法律条文,企业对于这种制度的适用也走入新的篇章。该规定是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进行整理,保留原有规定中的好的一部分,将不适用社会发展的规定进行整改,另外增加许多更加符合现在社会发展的明文规定,对三方之间的关系和工作范围进行明确的划分。每一项法律法规的制定都会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劳务派遣规定》同样也不例外,也是会存在不足的地方,社会是不断发展的,相信规定也是不断完善。
新规定一 对辅助性岗位的设立需提前协商,加强工会的发言权利
在之前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中有一项对我国的用工形式进行补充,但是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岗位上适用,但是对这三种岗位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这是其中一点明显的不足之处。这三种岗位在不同的用工单位中存在很大的差距,没有明确的规定最容易造成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滥用趋势发展迅猛。
而这次新规定则再次重申了这三种工作岗位的界定,而且还对明确提出关于辅助性工作岗位的认定程序,即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需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的讨论,并且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突破性地赋予了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协商确定辅助性工作岗位的权利。这种形式将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滥用的趋势进一步的遏制住。
新规定二 对用工比例进行明确规定,禁超用工总量10%
劳务派遣本来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给企业创造一种灵活的雇佣形式,企业可以根据生产需要随时增加或减少用工,也可促进劳动者多方面的就业。但是因为之前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长时间下去,被很多企业变相的利用,甚至有的企业还利用这一制定违法降低用工成本,造成一种不良的用工环境。
此次,新规定这对这个用工比例给出明确的限制,即: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同时也对一些特殊行业做了例外的规定,即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这两条规定相互结合,将会创造一种更加健康的用工环境。
新规定三 明确工伤认定主体,保障工伤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现在社会中因为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是分立的,当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或者罹患职业病,就会面临一种应当由谁来办理工伤认定手续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手续的情况,这就会导致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利用在工伤认定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互相推诿责任的现象,严重损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首次明确了劳务派遣中工伤认定主体,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在鉴定过程中角色分工以及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都有明确的规定,确保了劳动者工伤认定与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顺利进行,保障劳动者及时得到工伤救助,实现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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